余榮讓
澳門政府公布《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正在公開收集意見,至三月八日為止。隨着社會的發展,對這方面的監管有必要完善化,故需設立一套嚴謹的法律制度,並在定義、處理、交易等作出明確界定,使有機會涉及的多方人士可以遵循,最重要是人身安全,置於首位,同時釐清各自的責任,亦保障倘有受害者的權益。公眾不易提出專業及到位的意見,仍應善用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關的專業意見最為重要,還可參考先進及鄰近地區的運作,修改好法律制度文本。
危險物品分為九類,有不同危險程度。第一類是爆炸品,如炸藥及爆竹。這涉及軍事及工業用的炸藥,其中與駐軍法有關,要嚴格審慎行文。第二類是氣體,如可燃氣及消毒噴霧,要聽相關行業的意見。第三類是易燃液體,第四類是易燃固體,要聽相關銷售業及消防局的意見。第五類是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如漂粉、雙氧水,傷害力較低。第六類是毒性及感染性物質,如山埃及病毒,影響程度可大可小,不容忽視。第七類是放射性物質,如天然鈾,在澳門會較不普及。第八類是腐蝕性物質,如硫酸,不當使用會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第九類是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如鋰電池及石綿,新品種會因電子化而陸續湧現。
與公眾關係最密切的當然是燃料及毒性物質,每一範疇都涉及多方面,例如石油產品要儲存、處理、運輸及銷售,不慎起火會釀成傷亡,使用不當會排放過量一氧化碳,可能令人中毒死亡。而在店舖或住宅內,切勿囤積過多的石油氣罐,恐如數年前般發生不幸的奪命大爆炸。至於何謂多與少,要有詳細標準,否則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據理力爭,互不相讓,就解決不來,只有訴諸法律。一些範疇在執法上存在難度,就像控煙行動會遇上矛盾般,大家還記得數年前一間酒店因控煙爭執引發警員開槍的事件嗎?不危險品也引發危險了。今日工業式微,對一些危險品的使用早已減低,焦點應該是易燃物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