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榮讓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現有兩人涉及重複為不同提名委員會簽署,傳媒報道的字眼稱,要交予治安警察局調查,並稱,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立法會選舉法中對於重複提名的法律條文,應以葡文版本為正確。官方新聞稿的字眼是,選管會注意到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內所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唐曉峰指,按選管會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
在港澳回歸前,常見一些文件,多是商業性質,例如保險及信用卡協議,在結尾註明若文本出現歧義,概以英文為準。近年,人們已忘了這種殖民地色彩的不公平,因為今天在兩個特別行政區,中文是官方語文。而在澳門,按照基本法規定,葡文也是官方語文。現在,無論說以葡文為準,或指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都會令人聽來不舒服,也不禁要問,立法何其粗疏?當年以何文立法,然後翻譯?而倘有其他同樣存在中葡文歧義的法律,如何處理及執行?在澳門,通曉葡文而並非略懂的選民,相信不及一成。大部分選民即使主動閱讀立法會選舉法律條文,會看中文版本。尊貴的選管會委員多年來看不出中葡文版本法律有差異,難怪平民百姓亳不知情,哪會想像到嚴重性如何?
選管會再於五月廿八日發出新聞稿,對比中葡文本有差異的條文,並辯稱,針對法律解釋方面,不存在所謂正式語文優先的問題,因為規範性文件的兩種正式語文任一版本均具公信力,重點在於釐清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確是你有你講,平民百姓又怎有過人之處,懂得在不同含義的中文版本看透立法原意?感謝熱心讀者傳來《包青天》剪輯,精彩萬分,盡顯司法智慧。當然,智慧來自編劇。可惜,黑面的官多的是,獨不見包青天。筆者膚淺,卻仍從邏輯思考,是否可在未修訂中葡文本前,按利益歸於疑人原則,照往屆選舉方式處理,而不打官腔說立法原意如何?民錯惹官非,官錯笑嘻嘻,至於對歧義的失誤,看來不會問責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