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及《體育基金的賽事資助》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經統計自2008年至2020年有關防治水浸(包括防洪及排澇)方面的開支已達約14.7億澳門元。審計署關注到,特區政府除於2021年中完成了「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建造工程」外,正陸續規劃開展一系列防治水浸的相關工程,當中「內港南泵站」已開始逐步推進。基於此,審計署對2021年落成的內港北泵站建設工程進行審計,冀相關審計結果可供日後同類工程借鑑。

審計報告指出,民政總署於2010年提出興建內港北泵站,原定於2014年完成,期間曾因相關部門提出文物保護及用海問題等意見而需重新選址,導致未能如期動工,最終延遲至2018年5月正式開展公開招標,判給金額為109,448,716.50澳門元,2021年才竣工。為此,審計署跟進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的選用過程,發現民政總署在排澇標準選用上,未有諮詢土地工務運輸局或作專門研究,只在完成施工計劃後才交予局方核准。此外,對於工程進度延誤,多年來如何向上級交代,市政署表示由於時代久遠及人員變更,因而未能找到向上級匯報有關情況的文件。

 

另一方面,現行法例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有責任對排澇標準進行把關。然而,局方已於2012及2017年透過兩份研究報告,知悉內港區應採用20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局方不單未有將研究報告寄予民政總署知悉,且在局方於2017年3月上呈行政長官核准同意採用該排澇標準的情況下,在其後審批內港北泵站施工計劃時,對工程只採用了10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沒有提出意見。

 

內港泵站選址周邊地區,在地勢上屬全澳最低點,因應水流特性,內港北的雨水會往該處聚集,是整個內港區排澇壓力最大的區域。內港北泵站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對下游排水管道進行更換、新建箱涵渠及雨水泵房,以及封閉沿岸雨水排放口。在內港北泵站建成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又開始籌建內港南泵站。基於此前內港北泵站所採用的排澇標準不足,局方確定在內港南泵站工程中,以新建旁通排水管道將內港北雨水分流至內港南及額外增加設計流量的方式,對內港北泵站作補足措施。

 

報告又關注到內港北泵站在2021年5月底竣工,但同年6月1日一場暴雨後該區仍出現嚴重水浸。市政署為此進行了成因分析,並歸納水浸原因主要為泵站開泵及停泵的水位設定未調試好、舊有排水管道排水能力不足,以及有積水從其他集水區流入。對於當日的水浸,審計署經分析雨量、水位及內港北泵站運作數據,發現在降雨初期,雨勢不大且箱涵渠尚未滿的情況下,該些已更換的排水管道將雨水排入箱涵渠的速率,低於當時雨水向相關排水管道匯集的速率,說明存在排水能力不足的情況。

 

在2019年10月特區政府公布《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災減災十年規劃(2019-2028年)》中,經專家評估得出本澳56項應急能力中,「基礎設施防洪減災能力」排名倒數第三,相關設施屬首要建設的優先領域。但從是次審計可見,內港北泵站本質上未必能應付未來的長期需求,所投入的公帑未能發揮最大效益。每項基建均涉及龐大投資金額,同時建設過程往往需要進行長時間的掘路、封路等安排,影響民生之餘,倘在建成後才發現不足,一般難以進行拆卸重建,否則不單止浪費公帑,更會對民生造成二次影響。須指出,即使現時在內港南泵站作出補足措施,但無法改變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不足的既定事實,只能起紓緩作用,而非應對未來城市發展的妥善處理。

 

審計報告的綜合評論指出,早於2010年的施政方針中,特區政府已提出要盡最大力度解決舊區的水浸問題。在計劃管理方面,民政總署、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文化局討論多年才確定選址,導致原定2014年完成的工程在2021年才竣工。顯示工程計劃進度一直未能得到嚴格的執行,計劃工期無法實現,既未能幫助廣大居民盡早應對水浸問題,更影響了項目的綜合效益,又因工程延後物價上漲而增加造價,行政成本亦相應提升。在跨部門合作方面,民政總署在排澇標準及規格的重大方向上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溝通未如理想。事涉設計方案的關鍵內容,雙方的合作過程反映出各自為政與粗疏大意,對於關乎公帑運用甚至公眾安全的具體技術問題,既不積極謀劃,也不主動作為,導致相關工作錯失了優化完善的時機。

 

治理水患是多年來施政方針明確提出的工作承諾,但是次審查所揭示的問題,反映相關部門統籌不善、管理不當。這些缺失不但令特區政府具體的政策措施延遲落實,更令社會各界長年累月的訴求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得到妥善的回應。為此,相關部門應作出全面認真的檢討,制定有效措施改善報告提及的所有問題,確保基礎建設能達致預期的目標。

 

另外,審計署亦公佈《體育基金的賽事資助》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審查基金對於資助項目審批及核銷的情況,涉及年期為4年,對57個總會就舉辦國際賽事或大型重要比賽發放賽事資助的相關資料,總金額合計約1.37億澳門元。結果顯示,基金在賽事資助的審批與核銷工作中均存在把關不善,隨意性比較高,甚至造成多付公帑的情況。

 

審計報告指出,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對於賽事資助的審批沒有制定規範,僅由處級單位自行制定未經權限實體批准及簽署的文件作為資助發放的依據。由於相關機制的頂層設計存在缺陷,基金的把關傾向寬鬆,容易令申請者及外界產生成文規範不嚴肅,且在執行上具靈活性的印象。

 

在實際把關執行方面,審計署抽查了14個舉辦賽事的資助樣本進行審查,發現餐宴及膳食的資助的人均金額存在明顯差異,但基金所解釋的理由並不充分,甚至存在矛盾。例如有些賽事基金認為需安排於酒店內進食,以酒店膳食的價格進行審批,但對另一些賽事則表示可在場館中進食,故以飯盒平均售價進行審批。此外,基金對個別賽事會給予人數上的彈性,批准較高的人均餐宴及膳食金額,反映標準變化不定,欠缺明確而合理的規範。

 

賽事秘書津貼資助不論在人數、時間及金額上均存在差異。基金表示審批賽事秘書津貼時,會考慮賽事的工作量、規模和需要。然而,基金卻未能提供每名秘書每日所需的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等資訊。另外,基金表示資助聘請賽事秘書,是由於工作量大,但審查卻發現有賽事秘書一方面收取接近全職秘書的月薪,一方面又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審查亦發現不按審批規範落實的情況,包括:資助項目性質不符合指引列示內容、超出餐宴及膳食資助上限、以明顯高於規範的外幣兌換率作資助及未有按規定進行三間詢價,反映基金對不符合規範的開支完全沒有執行把關。

 

在資助項目的核銷方面,基金在大部分關鍵環節均未作規範,由處級單位自行落實,且容許總會提交的文件與成文規定不符。關於合辦賽事,基金最初表示只需遵守《申請須知》的大框架或部分規定,但審計署查詢當中需遵守的具體條款時,基金多次調整說法,曾回覆表示所有條款均不適用,其後表示僅無需遵守提交乘搭交通工具證明的規定,最後表示《申請須知》並不適用,說法前後不一。

 

基金在開支核銷的把關機制上,容許核銷偏離審批文件具體計算的開支,只要開支細項金額不超額,便容許數量、價格或規格高於審批、容許未用盡的開支細項餘額在同一開支類別內使用,又表示合辦賽事只要合理,即容許核銷批准文件所列細項以外的開支。對於上述偏離情況,基金表示無需向權限實體匯報。在上述機制下,導致實際獲資助的開支偏離經基金詳細分析認為合理的內容,明顯個案包括:有賽事即使審批時對開支規格作出了扣減,但最終仍以近乎原價格進行核銷;亦有賽事出現把未用盡的開支細項餘額,用於同一開支類別的膳食及餐宴上,基金卻毫不質疑全數核銷。

 

此外,基金亦容許以不恰當的單據作核銷。有不少賽事的單據只顯示開支總金額,而未能反映開支數量、價格或規格等關鍵資訊。亦有賽事以人員名單或簽到表作為人員津貼的開支證明。基金根本無法憑上述單據執行分析及核實工作,但皆以信任總會為由核銷有關費用。

 

審查發現,某賽事的住宿金額及日期明顯存有疑點,但基金仍作核銷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另有賽事的實際參與人數較預計減少約3成,但由於酒店提供的房間及餐飲數量屬定額不可調整,故相關費用最終按預計人數核銷。基金表示大部分賽事均存在預計與實際人數不同的情況,故認為有關做法沒有不妥。基金在核對上亦存在各類缺失,包括沒有發現一單兩付、核銷金額與單據反映的實際金額不符,以及核銷包含不應負擔的開支等。

 

至於收入核算方面,基金一般要求總會填報收入總金額及提供收入文件,若經核算的實際收入高於預計,將減少相應資助。基金表示基於信任,容許總會只填報收入金額而無需提供具體計算內容,導致基金無法核實實際收入。就退回資助餘款的跟進工作,基金對部分個案在核算後長時間才通知退款(最長776天),亦未有積極跟進長期未退款的個案(最長超過935天)。有關處理導致公帑未能及時收回,不利於公帑後續的分配及使用。

 

審計報告的綜合評論指出,支持體育事業發展是特區政府長遠而堅定的施政方針,基金有責任確保公帑投入的合規合理、資源妥善運用,這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也是貫徹落實政策的關鍵環節。審計結果顯示基金管理表現不科學、不合理,涉及對既定的規範執行不到位,擅自改變規範標準或選擇性執行,屬於顯著的管理風險。隨著疫後社會經濟發展,可以預期各種體育盛事將相繼舉行,基金的責任亦更為繁重,因此有必要嚴肅跟進有關問題,限時改正、加強資金監管,防止類似的亂象再度發生。

 

上述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s://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審計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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