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於9月28日發布經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試點辦法》),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9月初通過的決定,延長香港和澳門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的試點期限至2026年10月4日。《試點辦法》經修訂後,香港和澳門法律執業者報考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大灣區考試)的執業經歷門檻亦由5年降低至3年,於10月5日起實施。
澳門律師石立炘表示,持有大灣區執業資格的港澳律師,只能負責民商事範疇,並不能直接參與刑事和行政訴訟。目前約60多名澳門律師有資格於大灣區執業,業務仍有很大發展空間,國家決定下調相關執業考試的門檻,有助澳門律師向大灣區發展。他又指,澳門律師往大灣區執業,在交通上有不少障礙,難以預計到大灣區服務的時間,建議當局給予相關專業人士澳車北上的便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