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日前細則性討論並全票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法案由政府於2月3日提交予立法會,並於2月10日經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隨後由第三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及分析。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第22/2018號行政法規設立,法案建議廢止上述行政法規,提升其規範的法律位階,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有關做法賦予國安委更堅實的法律基礎,是澳門特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
法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優化了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等方面的規定。為了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法案規定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該決定執行力。此外,法案規定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
為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澳門特區在經濟、文化、社會等非傳統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法案擴充了國安委的組成,除了各司司長均為國安委的成員外,尚加入了文化局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此外,法案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另一方面,法案亦規定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通過顧問機制,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更好獲得國家的支持及指導。
在訴訟程序方面,法案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有關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啓動相關機制。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不公開進行相關訴訟行為。
最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案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通過,特區政府向立法會、社會各界,以及廣大澳門居民所展現出的強烈責任擔當和堅定愛國情懷,表示誠摯的謝意。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澳門特區從2009年順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本地立法,到2023年圓滿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改工作,再到今天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與時俱進適應新時代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持續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石,生動詮釋了「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在澳門的成功實踐,體現了全面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
該法案充分落實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組織規定,進一步加強了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的實體化運作具有重要意義。
法案充分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對於確保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具有重要意義。
法案全方位提升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應對各類國家安全風險時的統籌協調、高效執行、監督落實等綜合能力,對於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國際環境錯綜複雜,維護國家安全面臨著新的挑戰和考驗。特區政府將全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依法履職盡責,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
展望未來,在中央政府的堅強領導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在廣大澳門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特區將進一步發揮自身獨特優勢,統籌高水平安全和高質量發展,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不斷譜寫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新篇章。

